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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电子商务的结合

2016-10-20 11:03:51

  一、电子商务的核心是“数据信息",知识产权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


 作为电子商务“信息流"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“数据信息"是可以作为“商业秘密"直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;


而更多“数据信息"的固化、表达可以文学作品、计算机软件、数据库等形式取得版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;某些“数


据信息"可以商品化,构成“信息化商品"受到商标、商誉等权利的保护;电子商务中进行的商业竞争自然也要受到反


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和限制。不仅如此,现在知识产权的版权保护,已经延伸到在网络环境中对作品(也是一种信息)


播、利用的保护,这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,显得尤为重要。


  二、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活动,特别是国际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


  以知识产权转让、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。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,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


1965年为30亿美元,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,超过了农产品贸易,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。除了技


术贸易以外,以商标许可、商号许可、商业秘密许可、版权许可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,也有飞速的发


展,并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发展虚拟化的主要方式。


  三、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


 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,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,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,就是通常所讲


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,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。在有形商品贸易中,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,


通常被称为“知识产品"或“知识产权产品",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、多种知识产权的价值,如


集成电路、计算机软件、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。在无形商品贸易中,计算机软件、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


品、录音制品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。简而言之,这种主要利用知识、信息、智力开发的知


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,将成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,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


要商品,也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。尤其是版权产品,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“上载"和“下载",


实现网上交付,利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更是独具优势。


  四、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


 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,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——电子申请也已问世。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


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确权申请。按照传统的做法,这类申请(如专利申请、商标注册申请等)应该


是以纸件为载体进行的。


  以电子申请形式获得专利权、商标权,从其实质内容来看,是获得知识产权的一种新途径,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


殊的电子商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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